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