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与转让人具有共有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与转让人具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依次享有房地产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签订前30日通知共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对涉及共有关系或者承租关系的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申办转让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他共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并对其真实情况负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