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渔业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有效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海洋渔业作业安全职责:(一)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