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