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规定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