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规定第八条有效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质询案的书面答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