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规定第六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