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