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归个人所有。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