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渡口的,还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和撤销,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严禁擅自设置和撤销渡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