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渡口的,还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和撤销,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擅自设置和撤销渡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