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运行业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运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