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