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对未经政府确权发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的纠纷。

行政边界争议、林地权属争议和军事设施用地争议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