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不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