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