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