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合同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注销的,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对合同办理批准、登记、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