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应当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或者按规定返还集体、有关当事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