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