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包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未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二)扣留或者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包到户或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的;

(四)擅自流转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