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仲裁庭或者巡回仲裁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