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征收或者征用承包户的承包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给予补偿。被征收或者征用承包地的承包户,在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之前,承包户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