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教育、市容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