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