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冠名"山西""三晋""全省"等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也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