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更、停业、终止手续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