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