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