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