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3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和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