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