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