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