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水域各类船舶、相关场所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客、货船的治安保卫责任由其船长负责,其它船舶的治安保卫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保卫责任由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