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水域相关场所包括:

(一)水域各类固定平台;

(二)水域各类建筑和设施;

(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

(四)水域各类交易市场和游乐场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