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