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内河涌综合整治;(二)岐江河等重要水道(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四)雨污分流;(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