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内河涌综合整治;

(二)岐江河等重要水道(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四)雨污分流;

(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