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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已修改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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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