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户、屠宰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屠宰废水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