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保障其业务用房、仪器装备、技术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