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保障其业务用房、仪器装备、技术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