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良种繁育,支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建立中药材交易信息平台,促进规模化生产经营,发展壮大中药材产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