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药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延伸中药产业链,培育和发展中药特有品种和晋药品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