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七十六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报与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