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