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最迟于当年最后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说明应当包括:调整的事由、内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等。
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和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