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