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第七条有效承办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询问提纲。调研报告和询问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抄送应询单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