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