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鼓励和支持对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和规范对信息资源的增值性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