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